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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6/8/20

各会员单位、各分支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建设与运行管理,健全内部治理制度体系,防范运行风险,推动协会规范化、高质量发展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及《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章程》相关规定,协会组织修订完成《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并经协会理事会审议表决通过,现予以印发。

附件:《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2026818


附件:

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

代表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分支机构,是指协会根据发展需要和章程规定,按照会员组成特点或业务范围划分设立的,在协会授权范围内开展新型建造、建筑节能与科技领域某项业务活动的机构,包括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六类。

本办法所称代表机构,是指协会根据章程规定,在住所地以外且属于其活动区域内设立的,代表协会承担联络、交流、服务等事项的机构,包括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等。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协会的组成部分,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法律责任由协会承担。协会对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履行管理主体责任。

第三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应当规范:

(一)分支机构统一称为“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专业委员会(分会/工作委员会/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不得以中心、研究会、促进会、研究院等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

(二)代表机构统一称为“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代表处(办事处/联络处)”,不得在名称中含有跨行政区域字样。

第四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法律法规、国家政策和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成立党组织;不符合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按要求开展党的工作,指定党员负责人负责思想政治工作,专职工作人员参加协会党组织活动。

协会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党建工作的指导。

 

第二章  设立、变更与撤销

 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遵循实际需要、精简高效、布局合理、管理到位的原则,严格控制数量,确保分支机构具备专业服务能力和行业影响力。

 申请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二)有规范的名称;

(三)有协会会员单位作为依托单位,依托单位能提供固定办公场所、必要的工作人员和经费保障;

(四)具备专业服务能力、相关领域或者行业影响力;

(五)有明确的行业发展需求和不少于20家参与单位,均须为本协会正式在册会员,严禁非协会会员单位作为分支机构组成单位

)有明确的工作规划和管理制度,能够独立开展相关业务活动;

不得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可采用公开征集、定点邀请或依托单位(发起人)申请等方式。

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协会秘书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

(二)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三)征求主管部门意见;

(四)提交协会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

(五)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协会在官方网站向社会发布设立公告;

(六)分支机构自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组建工作,召开成立大会,选举产生委员会组成人员,并将成立大会纪要、选举结果等材料报协会备案。

协会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应当予以撤销:

(一)完成设立目标任务或者交办事项,没有继续存在必要;

(二)因合并或者分立需要撤销;

(三)连续2年未开展活动;

(四)拒不服从协会管理;

(五)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影响;

(七)应当撤销的其他情形。

协会应当在发生或者发现上述情形后20个工作日内启动撤销程序。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称变更,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提出变更申请;

(二)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四)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表决通过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第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撤销,应当履行下列程序:

(一)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协会秘书处提出撤销建议;

(二)征求协会党组织意见;

(三)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同意;

(四)提交协会理事会表决通过;

(五)成立清理小组进行清理;

(六)清理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告。

协会应当制作审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变更、撤销的会议纪要并妥善保存原始资料。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撤销时,应完成遗留事项的移交、业务收尾、证照回收、档案归档、会员衔接等善后工作,相关材料报归档协会备查,清理期间不得开展新增业务活动。

 

第三章  组织架构与负责人管理

第十  分支机构委员会由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委员组成。委员会是分支机构的议事决策机构,承担决定重要事项等职责。

分支机构可以设置相关办事岗位或者部门,负责日常事务和联络工作。

分支机构不得设置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等社会团体的组织架构。

第十  分支机构委会的成、生程序、规则、任期等当符合下列定:

(一)委成。

会由主任委、副主任委和委员组成,委员总数根据分支机构模和业务需要确定,一般不超100人。委员应当具有广泛代表性,涵盖行骨干、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家学者等方面。

员应当具下列条件:

1.持党的路线、方、政策,政治素好,遵守法,品行端正;

2.关领域具有专业水平或行影响力;

3.会工作,有较强任感和奉献精神,能够积极参加委会活

4.身体健康,能正常履行委员职责

5.未受政治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能力。

(二)委员生程序

首届委会成员经会秘书处初审经协会党组织审核通过,提交成立大会选举产生。选举时,由上届委会提出下届委会候人建经协会秘书处审核、会党组织审查通过后,提交委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

(三)规则

会会议每年至少召一次,遇有重要事临时。会主任委召集并主持,主任委不能出席可委托一名副主任委主持。委会会议须三分之二以上委出席方能召,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半数以上表决通方能生效。

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纪要,由主任委员签发报协会秘书处备案。会议纪明会议时间、地点、出席人议题审议情况、表决果等内容。

(四)任期。

届任期与会理事会任期相同。每届任期届满前6个月,应当向协会提交换届申请和下届组成方案,经协会党组织批准后,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换届。确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换届的,须提前3个月向协会提出延期申请,延期最长不得超过1年。

十四  分支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不得称为会长(理事长)、副会长(副理事长)、秘书长等。

代表机构负责人称为主任、副主任。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一般由协会负责人推荐,经秘书处考察审核,并征求社会团体党组织意见后,提交理事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通过,并填写《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兼职审批表》(模版见附件),经所在单位党组织(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审核,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

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应当由协会理事或者秘书处相关负责人担任,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其他分支机构主任委员、代表机构主任。

十五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

(二)在建筑节能与科技相关领域具有较高学术水平或行业影响力;

(三)热心协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奉献精神;

(四)身体健康,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六)年龄一般不超过70周岁。

第十  协会应当严格控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数量:

(一)分支机构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总数不超过15名;

(二)代表机构设主任1名,副主任1-2名;

(三)主任委员不得同时担任本协会的分支机构两个及以上负责人、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一个。

十七  为规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任职管理,建立主要负责人年度工作述职、德能勤绩廉评价考核制度:

(一)主要负责人每年应当向协会理事会开展年度工作述职;

(二)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主要负责人开展德能勤绩廉全面评价考核;

(三)对连续两年评价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予以撤换。

十八  分支机构委员会成员的增补、清退等调整应当报协会审批:

(一)增补成员的,应当说明增补必要性,提供增补人员简介,且增补后总人数未超过规定上限;

(二)清退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1.自愿退出;

2.因工作变动或健康等原因无法参与分支机构活动;

3.长期不参加分支机构工作;

4.未经分支机构许可以分支机构名义组织活动;

5.在咨询评审等活动中违规收受报酬礼品等;

6.单位不再具备协会会员资格、逾期未缴纳会费或自愿退会的;

7.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协会规定的情形。

(三)调整方案应当经分支机构委员会表决同意,并报协会负责人审批后发文调整。

 

第四章  业务活动与授权管理

十九  协会理事会授权分支机构开展活动,并在理事会会议纪要中载明。授权范围包括发展会员、收取会费、接受捐赠、对外交往和开展研讨活动等。

分支机构超出授权范围、代表机构超出承办事项范围开展活动,使协会遭受经济损失或者承担法律责任的,协会可以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分支机构所有组成单位、参与业务活动的成员单位必须为本协会有效会员,非协会会员单位不得纳入分支机构委员会、不得作为分支机构合作主体参与分支机构常态化工作;分支机构可在业务范围内发展新会员,新会员须经协会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审议后正式入会

代表机构严禁发展会员、不得收取任何会费、业务收入。

第二十一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时应当使用冠以协会规范全称,外文译名应当与中文名称一致。未经相关部门批准,不得在活动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世界、全球、国际、安徽等字样。

第二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不得有以下行为:

(一)超出协会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开展活动;

(二)将自身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

(三)违规或者变相违规收费;

(四)将举办各类活动所取得的收入转移或者变相转移进入其他组织和个人账户;

(五)未经授权或者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

(六)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五章  学组、专业组管理

第二十  分支机构确因工作需要设立学组、专业组等的,应当严格控制设立数量,并遵守本办法规定。

二十四  设立学组、专业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属于分支机构业务范围内的细分领域;

(二)有明确的工作任务和活动范围;

(三)有一定数量的专业人员;

(四)有明确的负责人。

二十五  学组、专业组的设立程序:

(一)分支机构提出设立申请,说明设立理由、工作任务、人员组成等;

(二)报协会秘书处审核;

(三)经协会党组织审议批准;

(四)批准后由分支机构发文成立,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二十六  学组、专业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变相设立为分支机构或者以分支机构形式运作;

(二)独立对外开展活动;

(三)单独制定会费标准、收取费用;

(四)单独刻制印章、开设银行账户;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协会规定的行为。

二十七  学组、专业组的撤销:

(一)完成工作任务没有继续存在必要的,分支机构应当及时予以撤销;

(二)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协会可以责令分支机构予以撤销;

(三)学组、专业组撤销后,分支机构应当及时报协会秘书处备案。

 

第六章  财务管理

二十八  分支机构经协会授权可以发展会员,会费由协会统一收取,开具社会团体会费专用票据,分支机构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

协会及分支机构不得向同一会员重复收取会费。

二十九  分支机构接受捐赠和赞助,应当以自愿为原则,由协会签订协议,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等。捐赠和赞助收入全额缴入协会账户,按照捐赠者意愿和协会财务规定使用。

不得以捐赠、赞助名义强行摊派或进行利益输送等不当牟利活动;不得擅自改变受赠财产的用途,不得私分、挪用、截留或者侵占受赠财产。

第三十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不得开设银行账户。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将全部收支纳入协会财务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或者个人账户,不得设立小金库

第三十  协会不得以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名义,或者向已设立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收取或者变相收取管理费、赞助费等。

三十二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的固定资产由依托单位提供的,由依托单位负责管理;属于协会所有的资产,按照协会资产管理办法执行,不得擅自转让、私分或挪用。

 

第七章  印章使用管理

三十三  严禁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自行刻制、持有和使用任何印章,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协会印章。

三十四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使用协会印章,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出用印申请,说明用印事由、文件名称、份数等;

(二)经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审核同意;

(三)报协会秘书处审批,重要事项须报协会负责人审批;

(四)由协会印章管理人员负责用印;

(五)按要求填写用印登记记录。

三十五  协会应当妥善保管印章使用记录,存档备查。

 

第八章  监督与考评

三十六  协会设置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部门或者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具体承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管理、服务和联络工作。

三十七  协会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进行工作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一)制度建设情况;

(二)年度计划执行情况;

(三)业务活动开展情况;

(四)会员服务情况;

(五)党建工作情况;

(六)财务管理情况;

(七)负责人履职情况;

(八)其他需要考评的内容。

考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等级,可以作为协会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奖惩、优化合并等依据。

三十八  对年度考评优秀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表现突出的个人,协会予以通报表扬和表彰;对考评不合格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责令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的,协会将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调整;连续三年考评不合格的,予以撤销。

三十九  协会监事会应当对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设立、名称变更和撤销情况,以及负责人履职、业务活动开展、接受捐赠和受赠财产管理使用等情况进行监督。

四十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协会将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警告、责令整改、暂停活动、撤销等处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

(二)超出协会章程或授权范围开展活动的;

(三)拒不服从协会管理,损害协会声誉和利益的;

(四)违反规定将业务活动委托给协会或者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负责人直接利益相关的组织或者个人承办的;

(五)未经批准以业务主管单位或者行业管理部门等名义开展活动的;

(六)违规收费或者接受捐赠的;

(七)私设账户、转移合法收入的;

(八)与非法社会组织开展合作的;

(九)擅自设立下一级分支机构或学组、专业组的;

(十)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四十一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应当建立信息报送发布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主要负责人是信息发布第一责任人。所有对外公开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合法。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一律不得单独设立、运营或委托第三方运营任何形式的网站、微信公众号、微博、视频号、抖音号等新媒体平台。对外发布的信息应报协会秘书处审核,经批准后由协会官方网站、微信公众号等统一平台发布。

 

 

第九章    

第四十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民政部《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和协会章程执行。

四十三  本办法由协会理事会授权秘书处负责解释。

四十四  本办法经协会理事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原《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专委会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附件

安徽省建筑节能与科技协会分支机构负责人

兼职审批表

姓名

 

性别

 

照片(近期

免冠蓝底

电子照片)

政治面貌

 

学历

 

职务/职级

 

职称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手机号码

 

从事专业

 

退休时间

 

退休前职务/职级

 

兼职机构

名称

 

 

兼职职务

 

主要业绩

或成果亮点

150字左右)

 

 

 

 

 

 

 

所在单位

党组织

审核意见

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盖章)